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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关于转发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<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的通知
关于转发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<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的通知
  阅读人数:446   更新时间:2009-9-3

 

潍坊市教育局文件

  

潍教字[2008]42

 

 

各县市区教育局,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、教管中心,有关直属单位、学校

现将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<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鲁教基字[2008]16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,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一、加强对现有省级规范化学校的管理

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省级规范化学校的管理,并对照新标准促使其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,提高办学水平;对取得称号满5年的学校要及时申请复评。省教育厅将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,对截至新标准实施前命名满5年的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复评。各县市区教育局、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(教管中心)要合理安排这批学校的复评计划,今、明两年每年安排复评学校的数量应不少于复评总数的三分之一。复评未通过和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学校,将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。各县市区、市属各开发区今年申请复评学校的计划安排请于7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。

二、积极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

省级规范化学校是我省中小学的示范学校、窗口学校,一个地区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多少,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水平。各县市区、市属各开发区在创建过程中要坚持统筹规划,将争创省级规范化学校与中小学布局调整、薄弱学校改造、中小学标准化建设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;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,量力而行,不得负债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学校,不得超标准、超规模建设,使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,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。

三、尽快修订市、县级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

根据《办法》的要求,市教育局将尽快修订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,规范、完善评估工作,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,强化实施素质教育、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的要求,引导学校大力推进素质教育、重视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,建设绿色生态、和谐安全的规范化学校。县级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也要按照省、市教育部门要求,尽快修订标准、认定办法,加快创建步伐,全面提升全市基础教育办学水平。

 

附件: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《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

设与管理办法》的通知鲁教基字[2008]16号)

 

 

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主题词:教育  学校  建设  管理  通知

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8年6月19印发

校对:张作宝

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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